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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时间:2010/07/26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行经济事项交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区管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等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任职期末的债权债务情况;
     (二)   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情况;
     (三)   任期内已发生的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四)   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五)   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对未在账面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应收、应支款项,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结算。对暂时不能结算的或清理困难的非正常应收、应支款,应逐项写出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要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务、债权关系;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时,应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区纪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一同监交。财政部门负责对财务财产手续的监交,审计部门负责进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经济事项手续移交的监督执行。移交必须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交人员签字,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凭《铜川市王益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 、账目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材料。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调动手续。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交接手续时间应以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免文件时间为准。一般应在七日之内,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交下履行交接手续。
     第九条  交接工作由区纪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免文件,向区财政局发送《铜川市王益区领导干部离任财政手续冻结通知书》。区财政局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通知区会计核算中心停止该单位的一切财务审批报账工作,直到该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完成后,单位凭《铜川市王益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正常的财务报账工作以及办理离任领导的相关调任(离任)手续,没有实行会计统管的单位也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所有债务必须在交接手续时一次交清,对于过后出现的债务问题,原单位一律不予认可或承担。各种债权,离任领导也应做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催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主动地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津贴,待手续交接后酌情补发;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离任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突击发放钱物、有价证券,不得突击购买办公用品,不得突击调整人事。交接中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规定追究离任领导干部的责任。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因工作调动涉及经济事项的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是适用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交接事项的具体规定,离任审计按有关政策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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