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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15 来源: 办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系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区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从政情况的相关材料以及个人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的材料等。

第三条  廉政档案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干部党风廉政状况的重要参考,也是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归口负责、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和移送。

第六条 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建立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对于新进入纪检监察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可直接调用和调取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上交礼品、礼金情况登记表;

(三)婚丧喜庆等事宜申请、报告表;

(四)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的剖析记录表;

(五)廉政意见回复;

(六)干部廉政家访登记表;

(七)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有关材料;

(八)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八条  廉政档案所需材料,由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照有关规定收集、调取、保管。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八项由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填写;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材料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提供;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所列材料由本委组织部提供;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六、七项所列材料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收集。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变动的,委组织部在商区委组织部提供有关任免材料(文件)后,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予以更新。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严格管理廉政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一)严格遵守按人建档、专柜存放等有关规定,确保规范管理;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三)严禁泄露档案内容或者擅自向外借阅档案材料;

(四)严禁损坏、伪造、涂改廉政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室部需要查阅、摘录、复制廉政档案,须按程序层报分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常委批准。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摘录、复制廉政档案的,须出具正式函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程序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按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建立和更新廉政档案需要提供材料和有关协助的,黄堡镇、各街道纪委,区委巡察办,委机关各室部、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照上述规定建立和管理联系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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